(2016)苏0922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彩秀、戴芹等与王天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秀,戴芹,戴文中,王天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560号申请人王彩秀。申请人戴芹。申请人戴文中。被执行人王天宝。申请人王彩秀、戴芹、戴文中与被执行人王天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滨正民初字第0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正民初字第022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嘉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