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5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洪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洪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5575号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陶某。被告洪某。原告刘某与被告洪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章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吕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