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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民初3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四川盛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盛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3101号原告:四川盛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县区。法定代表人:周延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寇峰,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盛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盛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系其行使自己的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盛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为6629元,由原告四川盛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春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诗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