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执1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元平、陈慧星、郑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元平,陈慧星,郑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2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元平,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慧星,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郑剑平,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林元平与陈慧星、郑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303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陈慧星、郑剑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剑平有车牌号为闽B×××××小型轿车及闽B×××××小型轿车各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剑平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小型轿车及闽B×××××小型轿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