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杨圣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圣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733号罪犯杨圣芳,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怀鹤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圣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9年5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杨圣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杨圣芳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圣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21.2分。该犯本次减刑未交罚金,且有违反监规行为被扣考核分1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圣芳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且有违规行为,应适当扣减呈报减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圣芳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0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雪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