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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刘金强与孙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强,孙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81民初610号原告:刘金强,男,汉族,住临江市建国街。被告:孙野,男,汉族,住白山市。原告刘金强与被告孙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金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医疗费4696.2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3.护理费372.24元(3天X124.08元);4.误工费135.86(2955元/21.75天)X29=3939.94元。总计11908.42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2日21时30分许,在临江市兴隆街火云天烧烤店内,原告遭到被告的殴打,致使原告受伤,经临江市人民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头部挫伤,住院29天,孙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其七天、罚款200元。孙野辩称:刘金强没有误工损失,不应当给付原告误工费用。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如下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1.临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公(兴隆)行罚决字[2016]48号;2.临江市公安局鉴定意见书;3.临江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4.吉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门诊治疗费用票据、住院结算汇总清单、出院诊断书。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刘金强提供的4、5月份工资明细表,证明刘金强月工资2955元,误工损失应为每日工资135.86(2955元/21.75天)X29=3939.94元,本院不予认可,刘金强实际月工资2955元,月满勤为30天;2.刘金强请求3天的护理费,本院不予认可,刘金强住院医嘱证明的二级护理是2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2日21时30分许,在临江市兴隆街火云天烧烤店内,原告遭到被告的殴打,致使原告受伤,经临江市人民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头部挫伤,住院29天,门诊治疗费354元,医疗费4341.24元,二级护理2天。另查明:孙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其七天、罚款200元。临江市环卫处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刘金强系临江市环卫处正式职工,每月工资2955元(满勤30日),2016年4月22日至5月21日受伤住院29天,没有工资。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因就医疗机构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本案中,刘金强与孙野因琐事发生争吵,孙野将刘金强打伤,孙野应当对刘金强受伤而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刘金强主张的合理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门诊治疗费354元,住院医疗费4341.24元,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本院予以确认;3.本院确认护理费为二级护理2天,248.16元(2元X124.08元);4.本院确认误工费为刘金强每月工资2955元(满勤30日),住院29天,误工费为2856.50元(29天X2955/30)。综上所述,孙野应当赔偿刘金强医疗费4695.24元、护理费248.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误工费2856.50元,计10699.90元。依照《中户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野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原告刘金强刘金强医疗费4695.24元、护理费248.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误工费2856.50元,计10699.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元,由被告孙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闫文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盛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