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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4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文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民初4832号原告: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某,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岳阳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拒不支付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0184.95元、房屋本体维修基金1016.52元、水费1493.1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337.46元,合计14032.05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10184.95元、房屋本体维修基金1016.52元、水费1493.1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337.46元,合计14032.05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共计14032.0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