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5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毛三脏与张静波、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三脏,张静波,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民初1909号原告毛三脏,农民。委托代理人毛玉朋,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行唐县北贾素村人,农民。被告张静波,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二小,农民。与被告关系。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凤海,该公司经理。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西路15号万象天成商务广场A座13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三脏诉被告张静波、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三脏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三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三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三脏负担。审判员 张连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亚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