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10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国琴,周涛与余显明,梁昌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琴,周涛,余显明,梁昌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10203号原告李国琴,女,195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周涛,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余显明,男,194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梁昌容,女,194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李国琴、周涛与被告余显明、梁昌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李国琴、周涛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琴、周涛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琴、周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李国琴、周涛负担。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