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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3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杨伟权诉马占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权,马占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3民初790号原告杨伟权,男。被告马占祥,男,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权与被告马占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经庆阳市华池县劳动局劳动纠察大队调解,原、被告已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遂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伟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退付原告杨伟权100元。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缑秉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