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执2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志财与被执行人肖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财,肖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223号之二申请人郭志财,男,1985年3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肖鹏,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郭志财与被执行人肖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桃民二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6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肖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既由被执行人肖鹏偿还申请人郭志财借款本金及利息2781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0元,执行费328元,共计28554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了被执行人肖鹏14221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习军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立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