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邓小明与魏峰、宋正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明,魏峰,宋正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2019号之一原告:邓小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守德、陈升华,泗阳县来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峰。被告:宋正中。原告邓小明与被告魏峰、宋正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邓小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小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844元,减半收取1422元,由原告邓小明负担。审 判 长 陈茂盛人民陪审员 朱从富人民陪审员 邹佩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茂森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