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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29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台浓、邬含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台浓,邬含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29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台浓,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邬含太,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李台浓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6民初25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邬含太在(2016)浙0226执295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邬含太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7609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柴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