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蔡宗林、李大伟等与刘同乐、王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宗林,李大伟,刘同乐,王锁军,刘刚,刘长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1616号原告蔡宗林。原告李大伟。被告刘同乐,成年人。被告王锁军,成年人。被告刘刚,成年人。被告刘长江,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宗林、李大伟诉被告刘同乐、王锁军、刘刚、刘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蔡宗林、李大伟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宗林、李大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宗林、李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元,由原告蔡宗林、李大伟负担。审 判 长 孙玉坡人民陪审员 边俊孚人民陪审员 邓立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元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