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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蔡宗林、李大伟等与刘同乐、王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宗林,李大伟,刘同乐,王锁军,刘刚,刘长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1616号原告蔡宗林。原告李大伟。被告刘同乐,成年人。被告王锁军,成年人。被告刘刚,成年人。被告刘长江,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宗林、李大伟诉被告刘同乐、王锁军、刘刚、刘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蔡宗林、李大伟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宗林、李大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宗林、李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元,由原告蔡宗林、李大伟负担。审 判 长  孙玉坡人民陪审员  边俊孚人民陪审员  邓立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元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