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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执5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黄河大道支行与被执行人安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黄河大道支行,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5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黄河大道支行,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与彰德路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张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安伟,男,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执520号之一裁定书,于2016年0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安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伟在广发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7099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