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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财保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廖安芝与周建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安芝,周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财保656号申请人廖安芝,女,195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周建明,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廖安芝和被申请人周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廖安芝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