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亚与被申请人邓琳、刘星亮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邓琳,刘星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663号原告李亚,男,汉族。被告邓琳,女,汉族。被告刘星亮,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诉被告邓琳、刘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告邓琳、刘星亮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李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邓琳、刘星亮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婧铱人民陪审员 陈延春人民陪审员 何婵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惠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