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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刑初3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徐某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315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 告 人信 息被告人徐某丰,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6]3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丰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查明事实被告人徐某丰饮酒后于2016年6月2日23时19分许,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某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徐某丰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9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某丰血液验出乙醇,含量为117.47mg/100ml。本院意见被告人徐某丰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 决一、被告人徐某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禁止被告人徐某丰缓刑考验期内(二个月)在公共场所饮酒。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晓 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安 首 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