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5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本奎与牟伶、赵玲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本奎,牟伶,赵玲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5054号原告张本奎。委托代理人:余成,台州市路区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牟伶。被告赵玲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本奎与被告牟伶、赵玲珑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本奎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本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本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亚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罗 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