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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嘉兴市南湖区城东中杰钢管租赁站与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有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南湖区城东中杰钢管租赁站,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有根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1876号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城东中杰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嘉兴市广益路1319号中创电器商贸城6幢S3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L5233862-0。经营者:舒建忠,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王江泾镇东荷村卜家港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7404290235。委托代理人:黄玉弟,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城东路83号7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金海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太泽,男,该公司法务。被告:赵有根,男,196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胥山村桃花浜4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6512314412。委托代理人:赵玉英,女,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卫星村桃花浜4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6403094449,系被告赵有根之姐。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城东中杰钢管租赁站诉被告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有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城东中杰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中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