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02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宝良与柯元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良,柯元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1528号原告:陈宝良。被告:柯元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良与被告柯元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陈宝良负担。审 判 长  蒋俊伶人民陪审员  周丽珍人民陪审员  金 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丽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