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宝良与柯元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良,柯元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1528号原告:陈宝良。被告:柯元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良与被告柯元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陈宝良负担。审 判 长 蒋俊伶人民陪审员 周丽珍人民陪审员 金 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丽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