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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5民初1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福建华泰纺织有限公司、李明强王静、王汉彬、庄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建华泰纺织有限公司,李明强,王静,王汉彬,庄红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5民初1130号之一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E区9号。法定代表人:李茹辛,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蒋伟立,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主任,特别授权。被告:福建华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城峰镇马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明强。被告:李明强,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福州市人,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王静,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福州市人,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王汉彬,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福州市人,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庄红梅,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福州市人,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福建华泰纺织有限公司、李明强、王静、王汉彬、庄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明强、王静、王汉彬、庄红梅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明强、王静、王汉彬、庄红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明强、王静、王汉彬、庄红梅的起诉。审 判 长  林光华人民陪审员  谢少白人民陪审员  张 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鄢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