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3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江阴市德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袁振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德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袁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3960号申请人江阴市德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224250-3,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农贸新村12-3号。被执行人袁振华,男,1975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德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振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5)澄滨民初字第27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袁振华应支付江阴市德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租金9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因被执行人袁振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德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袁振华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袁振华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德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德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滨民初字第2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伯军执行员 刘 谦执行员 刘建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才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