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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4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4496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原告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徐 松代理审判员  周新欢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