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4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4496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原告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徐 松代理审判员 周新欢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