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执异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陈国辉与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2016执异4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辉,广州市建筑置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异第48号申请执行人陈X辉,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通行巷**号。被执行人广州市建筑置业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小北路212号。法定代表人温X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X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建筑置业公司征用拆迁合同延期补助费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0103执708号】中,被执行人广州市建筑置业公司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查明被执行人广州市建筑置业公司于2005年4月13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对广州市建筑置业公司在本院(2001)荔法房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洁梅人民陪审员 谢慧贞人民陪审员 何汉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欧卓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