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执8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安徽省阜阳市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阳久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阜阳市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阜阳久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826-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法定代表人:苏亚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阜阳久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莲花路雪地公寓。法定代表人:车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阳久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4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28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7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阜阳久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该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2867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