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4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覃甘荣与覃乃龙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甘荣,覃乃龙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4民初340号原告:覃甘荣,男,1950年1月18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告:覃乃龙,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覃甘荣诉与被告覃乃龙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覃甘荣以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甘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甘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覃甘荣��担。审 判 长 农绍庚审 判 员 韦 波人民陪审员 韦广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廖雪霞int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