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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8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建忠与崔秋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忠,崔秋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8613号原告:王建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建、顾吉,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秋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276号101室、201室(各半层)。原告王建忠与被告崔秋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王建忠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建忠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王建忠已预交),由王建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德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雨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