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执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都站锋与赵春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站锋,赵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1590号申请执行人都站锋。委托代理人李祖科,广东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910661726。委托代理人吴聪聪,广东桦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赵春艳。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117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4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坤赞审 判 员 唐海彪代理审判员 李金善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方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