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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27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卢道涛诉北京新京明雅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道涛,北京新京明雅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7530号原告卢道涛,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北京新京明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太子府村委会东100米。法定代表人孟凡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道涛诉被告北京新京明雅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道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宝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