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9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刘红彬诉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彬,夏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9571号原告:刘红彬,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被告:夏军,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彬诉被告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荣良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夏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荣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红彬(已交纳)审判员 贾小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