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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9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刘红彬诉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彬,夏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9571号原告:刘红彬,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被告:夏军,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彬诉被告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荣良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夏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荣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红彬(已交纳)审判员  贾小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