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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烟台分公司与山东沃德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烟台分公司,山东沃德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烟台分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沃德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烟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沃德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4)烟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烟执字第28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芳东审判员  张 雷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怡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