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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3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洁与重庆信兆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洁,重庆信兆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3127号原告张洁,女,汉族,1990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彭萌,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信兆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18号6-9#,组织机构代码33170231-4。法定代表人赵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宁宁,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洁诉重庆信兆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洁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洁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洁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绍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艳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