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许泽岸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118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甲,原深圳市华瑞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1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甲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许某甲入职深圳市华瑞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公司”)任收派员,负责收发快递、收取快递费用等。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许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将从客户处收取的快递费共计人民币641462.3元私自占为己有。2015年11月,申通公司发现被告人许某甲的侵占行为,被告人许某甲先后共退赃人民币153010元。2016年2月26日,申通公司员工要求被告人许某甲还钱并报警。后民警到申通公司将被告人许某甲带回调查。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身份材料、职务侵占款清单、职务说明、工资发放表、银行卡的开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许某乙、刘某的证言,民警戴某出具的事情经过;被害单位委托人廖某照的陈述;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许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甲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甲犯职务侵占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系初犯且退还了部分赃款的情节,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人民陪审员 刘玉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温成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