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石大执字第8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福利厂与米凤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福利厂,米凤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石大执字第8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福利厂,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人民路。法定代表人芦飞,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米凤强,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福利厂与米凤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福利厂于2016年8月22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石大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 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