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0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何赤峰与陈利华、龚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赤峰,陈利华,龚文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0815号原告:何赤峰。被告:陈利华。被告:龚文君。原告何赤峰诉被告陈利华、龚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小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赤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利华、龚文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赤峰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于2013年9月因经营缺资向原告借款500万元。截止2015年5月18日,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180万元。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还款协议,约定本金及利息的支付。协议签订后,两被告仅分别于2015年8月25日、9月3日、9月23日、9月29日、2016年2月5日、3月21日、5月份共计归还25.2万元。其余款项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7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2015年5月18日之前的借款利息154.8万元。被告陈利华、龚文君均未作答辩。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还款协议、银行明细账各一份,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后两被告归还了部分借款,并达成还款协议一份,载明尚欠原告借款400万元、利息180万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对其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陈利华与龚文君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24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后被告归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原、被告于2015年5月18日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载明:被告于2013年9月向原告借款500万元,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180万元。400万元本金归还:自2015年7月18日起,被告每月支付利息10万元至2016年5月18日止,自2016年5月18日起,每月归还本金40万元及当月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5%支付),直至还清所有借款本息。180万元利息支付:自2015年7月18日起,被告每月支付18万元至2016年5月18日前还清。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5年8月25日归还10万元,于2015年9月3日归还3万元,于2015年9月23日归还5万元,于2015年9月29日归还2万元,于2016年2月5日归还1万元,于2016年3月21日归还1万元,于2016年5月归还3.2万元;共计25.2万元。后被告未再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还款协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借贷事实的存在、被告尚欠原告的借款本息及还款期限等事实。被告应依约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息,但被告未能按约还款,仅归还了部分款项,被告所归还的款项,尚不足以双方约定的被告每月应归还的利息,因此,原告主张该还款用于抵扣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此,现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154.8万元(计算至2015年5月18日止,从2015年7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原告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利华、龚文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赤峰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154.8万元(计算至2015年5月18日止,从2015年7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10元,由被告陈利华、龚文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5702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小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何丽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