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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广汉泰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陈海潮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汉泰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陈海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1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广汉泰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朝辉,董事长。住所地:社。被执行人:陈海潮,男,汉族,1976年8月6日生,住,身份证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广汉民初字第25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8月5日在广汉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陈海潮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兴贸路599号5栋2单元27楼2704号住宅房一套[证号:权0390347,建筑面积128.47平方米,登记权利人陈海潮,身份证号:440520197608064253,监证0876230,郑妙萍,身份证号:445122198012067023,监证0876231,共有人郑妙萍(身份证号:445122198012067023)书面同意处置上述财产],李朝辉(身份证号:511002197302274417)以650700元(陆拾伍万零柒佰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兴贸路599号5栋2单元27楼2704号住宅房一套[证号:权0390347,建筑面积128.47平方米,登记权利人陈海潮,身份证号:440520197608064253,监证0876230,郑妙萍,身份证号:445122198012067023,监证0876231]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朝辉(身份证号:511002197302274417)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李朝辉(身份证号:511002197302274417)应持本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财产以现状移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袁国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