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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02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光明与乌苏市大农业丰顺农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明,乌苏市大农业丰顺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2民初1862号原告:张光明,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乌苏市大农业丰顺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农七师124团机修连路口东侧。法定代表人:付文新,系该公司经理。联系电话:138995053333、0993-2019827、2650011。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古丽波斯坦,新疆鼎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XX****XX、850****。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光明诉被告乌苏市大农业丰顺农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另行起诉为由,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乌苏市大农业丰顺农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明撤回对被告乌苏市大农业丰顺农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投递费124元,合计324元,由原告张光明负担(原告已交费用324元)。审判员 麦 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钰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