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3-31
案件名称
张红松、李炳均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松,李炳均,夏亚东,蔡毅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5刑初366号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红松,绰号“红娃子”,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被告人李炳均,男,1991年12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荣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荣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宁波市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叶波,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XXX,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夏亚东,绰号“二平子”,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被告人蔡毅,男,1997年8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公诉刑诉[2016]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红松、李炳均、夏亚东、蔡毅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红松、被告人李炳均及其辩护人叶波、被告人夏亚东、蔡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11月18日期间,江卫、孔令阳(均另案处理)在本区庄桥街道孔家村后孔53号旁暂住房、后孔64-3号暂住房、后孔62-3号旁一在建楼房、孔家后孔西1-4号暂住房等地,采用“硬牌九接黄龙”的方式开设赌场,并雇佣被告人张红松负责看场、望风,被告人李炳均、夏亚东等人负责保管抽头箱,被告人蔡毅等人负责望风,组织他人赌博,从中非法抽头获利240000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以上。其中,张红松工作期间,涉赌金额240000元以上;李炳均、夏亚东、蔡毅工作期间,涉赌金额120000元以上。11月18日晚,该赌场被警方查获,张红松、李炳均、夏亚东、蔡毅被抓获,赌具牌九牌、骰子、抽头款890元、赌资1170元等被当场缴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红松、李炳均、夏亚东、蔡毅伙同他人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四被告人均系从犯,被告人张红松、夏亚东、蔡毅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分别予以惩处。为此向法庭提交了物证牌九牌、骰子、抽头款、赌资等,书证身份证明、破案经过、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人郑某、张某2、杨某、陈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红松、李炳均、夏亚东、蔡毅及同案犯郑鸣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被告人张红松、李炳均、夏亚东、蔡毅对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李炳均的辩护人对指控李炳均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辩称,被告人李炳均本次犯罪是初犯、从犯,能自愿认罪,为此请求对李炳均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11月18日期间,江卫、孔令阳(均另案处理)在本区庄桥街道孔家村后孔53号旁暂住房、后孔64-3号暂住房、后孔62-3号旁一在建楼房、孔家后孔西1-4号暂住房等地,采用“硬牌九接黄龙”的方式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从中非法抽头获利。被告人张红松在上述赌场中看场、望风,涉及非法抽头获利金额240000元以上;被告人李炳均、夏亚东等人负责在赌场中监管抽头箱,被告人蔡毅等人负责望风,涉及非法抽头金额120000元以上。2015年11月18日晚,上述赌场被警方查获,被告人张红松、李炳均、夏亚东、蔡毅被抓获,赌具牌九牌、骰子、抽头款890元、赌资1170元等被当场缴获。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物证牌九牌、骰子、玻璃杯、抽头款、赌资等,证实本案侦破过程,以及当场抓获四被告人,查扣作案工具、赌资等事实;2.证人郑某、张某2、杨某、陈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赌场开设时间、地点、赌博方式、抽头情况,以及各被告人在赌场开设中所起的作用,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等事实;3.同案犯郑鸣的供述、被告人张红松、夏亚东、蔡毅的供述,与上述证据互相印证;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各被告人、证人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红松、李炳均、夏亚东、蔡毅伙同他人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红松、夏亚东、蔡毅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炳均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根据以上理由要求对被告人李炳均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红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李炳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夏亚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蔡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五、作案工具牌九牌31张、骰子2枚、玻璃杯1只、抽头盒子一只、抽头款人民币890元、赌资人民币1170元予以没收;被告人张红松、被告人李炳均、被告人夏亚东、被告人蔡毅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晓蕾人民陪审员 陈兴德人民陪审员 陈华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颜芸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