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1民初02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黄小芳与吴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芳,吴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02734号原告黄小芳。委托代理人黄建林,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燕新,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利华。委托代理人陈建学,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小艳,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芳与被告吴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另行举证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小芳负担。审判员  项李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婉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