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巴图巴格娜、额定陶格斯、乌宁其、召日格巴特尔、塔木斯格借款合同纠纷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图巴格娜,额定陶格斯,乌宁其,召日格巴特尔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1856号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701425458D。法定代表人贾建国,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建胜,男,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伊和乌素信用社主任,特别授权。被告巴图巴格娜,男,1983年6月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额定陶格斯,女,1957年12月1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乌宁其,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气象局职工。被告召日格巴特尔,女,1978年8月5日出生,蒙古族。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巴图巴格娜、额定陶格斯、乌宁其、召日格巴特尔、塔木斯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对被告塔木斯格的起诉。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塔木斯格的起诉,经本院审查,撤回对被告塔木斯格起诉是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也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本案对被告塔木斯格的起诉。审判员 董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