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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静华与刘来、刘芹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566号原告:李静华。委托代理人:胡延斌、王娟,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来。被告:刘芹。被告:赵龙。原告李静华诉被告刘来、刘芹、赵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李静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为2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长谈文荣人民陪审员毛艳琴人民陪审员阙慰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沐文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