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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申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根、铁庆与李根、铁庆信用卡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根,铁庆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申2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根,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种艺东,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铁庆,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延鸿,陕西康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根因与被申请人铁庆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根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对一审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未予纠正,一审法院没有依法向其送达第三次、第四次开庭传票,造成其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是其上诉的重要理由,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已对其进行合法送达,其不能认同。一审判决认定其应当承担还款23万元的依据是铁庆提供的其书写的还款保证,但其提供的铁庆出具的条据、陈梓葳的证言及刑事控告书未被采信。既然案件存在诸多矛盾、疑点,法院应当对本案争议的真实消费情况予以核查,从而查明争议的欠款事实是否存在。本案双方当事人皆为持卡人、实际取款人或刷卡人,不符合法律对信用卡纠纷的规定。一审判决将本案的民事案件案由定性为信用卡纠纷是错误的,这类案件必有一方是商业银行作为出借方,或特约商户作为收款方参加诉讼,单纯持卡人与取款人之间的纠纷构不成此类案件。本案原为民间借贷纠纷,后来在其没有得到开庭通知故而没有出庭时变更了案由,剥夺其诉讼权利。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侵害其合法权益,应予纠正。李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铁庆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正确,23万元应由李根偿还的事实不仅是依据欠条,而是依据经过李根质证确认的信用卡消费明细单、还款承诺等证据。李根在一审法庭调查时对办理信用卡的起因、信用卡经办人为其朋友杨斌、办卡所留电话为杨斌电话、密码由李根设置等办卡经过,同时对其利用该信用卡消费提款欠款的事实、数额及相关证据等确认无误。李根再审申请所述理由均是二审审理中提出过的观点,并经过二审法院严格审查予以驳回的。其对李根的再审申请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存有疑义。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的问题,根据2014年12月25日李根向铁庆出具的还款承诺所载内容,结合2011年11月3日李根向铁庆出具的欠条以及同日铁庆向李根出具的条据、李根于2014年11月22日签字确认的信用卡消费情况、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并非缺乏证据证明,故李根的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李根承诺由其向铁庆还款23万元整,而李根未履行其承诺,一、二审判决对铁庆要求李根履行偿还23万元欠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妥,故李根认为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事由,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渭审 判 员  汪卫平代理审判员  陈媛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