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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5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武东升与王芝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东升,王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5财保37号申请人:武东升,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下堡寺镇张三寨村人,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委托代理人:南德芹,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芝华,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西县人,住河北省临西县。申请人武东升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4000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武东升已提供银行存款26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芝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62×××74账户的存款24000元,期限为2016年8月23日至2017年8月22日。二、冻结申请人武东升在临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分社11×××4190121002649739账户的存款26000元,期限为2016年8月23日至2017年8月22日。案件申请费260元,由申请人武东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士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洪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