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杜钇晓与张国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钇晓,张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241号申请执行人杜钇晓。被执行人张国亮。杜钇晓与张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国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杜钇晓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张国亮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其所有的车辆现进行到司法拍卖程序。目前被执行人张国亮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杜钇晓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国亮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杜钇晓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牛连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