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闫海峰与解永战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海峰,解永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413号申请执行人闫海峰,男,汉族。被执行人解永战,男,汉族,1965年9月26日生。申请执行人闫海峰与被执行人解永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32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8600元,并承担诉讼费135元、执行费1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现同意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413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超波审 判 员 高 峰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