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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二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章乐兰、章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章乐兰,章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二初字第00758号原告: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笠帽山东路山水人家1栋1号网点。法定代表人:赵家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万全,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卫,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章乐兰,男,1948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被告:章奇,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原告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章乐兰、章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364元,减半收取6682元,由原告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 斌代理审判员 杨 琴人民陪审员 陆美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