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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辖终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梁正礼与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亿峰中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正礼,亿峰中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辖终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苏中北路41号。法定代表人:蒋彬,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正礼。原审被告:亿峰中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经四路西。法定代表人:寇文建,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正礼、原审被告亿峰中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1091民初5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原审法院解决。上述约定明确、具体,且合法有效。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董聚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希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