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3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叶娜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3民初717号原告叶娜法定代理人凡金芳,系原告叶娜的母亲。委托代理人赵志义,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公司。负责人王柏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勇,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郑卫国,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娜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娜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娜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七林审判员 高志兰审判员 彭 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永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