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5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胡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5797号原告胡某。被告陈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汪惠敏 更多数据: